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管理、生产、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和炸药厂。
2 引用标准
GBl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3 术语
3.1可燃粉尘
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
3.3惰化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气体,或将惰性粉尘撤在粉尘层上面。使这些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5泄爆
有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国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6二次爆炸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发生的连续爆炸。
4 一般规定
4.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4.2企业法人必须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4.3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应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
4.6生产粉尘防爆产品,必须经劳动部或其指定的单位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4.7安全、通风、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
4.8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应有粉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5.1防止散装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必须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在室温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应贮存在惰性气体或液体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贮存。
5.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必须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当自燃过程已经发展到可能导致燃烧或爆炸时,必须慎重采取制止自燃发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5.2.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
b.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
c.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d.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5.2.2与粉尘云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器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必须低于相应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尘的场所、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必须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必须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5.2.3.3斗式提升机必须配备安全保护装置。
5.3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
5.3.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5.3.2当存在静电点火的危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3.2.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7Ω。
5.3.2.2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5.3.2.3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
5.3.2.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3.2.5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尘云能够被偶然碰撞(如金属杂物与工艺设备内部零件之间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
5.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5.4.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1、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所管辖区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
3、对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及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及发证工作。
4、坚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下发隐患通知书,监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情况。有权对井下失爆的基层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5、参与验收防爆设备的入库。
6、参与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每月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配件及材料的计划工作。
8、关心井下供电的安全情况,经常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1、 防火防爆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组织,严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强对压力容器设备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2、 车辆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油罐区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装置区。夜间值班人员进入有易燃气体的装置区,其照明工具必须防爆。
3、 ……此处隐藏6365个字……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8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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